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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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恢30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朝鲜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朝鲜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吉2401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自本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以来,截止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共计自动履行241000元。申请执行人***仅主张剩余债权为52835元,自愿放弃剩余债权。2020年7月29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金人民币2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妻子金月代收;同日本院将剩余执行款32835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案款系统网汇)。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将本案做执行完毕结案处理。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2018)吉2401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