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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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12,689.15元、支付利息123,359.71元,合计336,048.86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自2019年11月11日起以212,689.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判项一、二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负担案件,二审受理费6,44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341元,***负担100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