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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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423执362号 米勇: 因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晋042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已对该案财产刑部分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下列第一项): 一、缴纳罚金(没收财产)人民币12000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81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襄垣县支行 账号:9558850505000637188 执行员:韩彦军书记员:赵静睿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