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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返还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408房屋。腾房时间限定于2020年6月5日。逾期以每月300元向原告承担租房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