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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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629执483号赵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羽某某买卖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629执483号赵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9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羽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0861元及案件受理费3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羽某某已履行案件款10898元,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629执48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17日结案。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