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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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兴盛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皋兰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5287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287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2%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皋兰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利息23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6元(已减半)、保全费38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反诉费38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