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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兴盛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皋兰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5287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287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2%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皋兰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利息23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6元(已减半)、保全费38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反诉费38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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