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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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迈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颢德机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青岛迈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颢德机电有限公司货款388628.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88628.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颢德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6元,保全费2879元,合计11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82元,被告负担927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9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