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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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81民初213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燕,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5月29日 开庭日期2020年6月18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8年10月3日通过银行卡把借款本金3万元转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约定利息为日利率0.04%,先息后本,被告借款后,利息支付到了2019年12月30日,并偿还了1万元本金。现被告还欠本金2万元,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未支付,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本息。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没有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查明事实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急需用钱,被告于2018年10月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卡分三次把借款3万元转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利息为日利率0.04%,先息后本,利息每月于23日支付,本金于2019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借到款后,利息支付到2019年12月30日,本金偿还了1万元,此后,被告没有再支付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 经本院询问,被告对本案借款本金2万元,月利率1.2%没有异议。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还欠本金2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结合原告的陈述及对被告的询问,可认定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归还尚欠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余额本金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日利率0.04%,即月利率1.2%,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请求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并从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余额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文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济玉 书记员 陈建英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