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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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C}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闽0505民初642号 立案日期 2020年3月10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 告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卉,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 诉讼 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 答辩 意见 ***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 认定 事实 借款时间 2019年2月18日 借款金额 4万元 款项支付方式 现金 借款凭证 借条 借款利息 月利率2% 还款期限 无 其他事项 庭审中,原告自述: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11月18日止。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借款4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至今未能还款,构成违约,***据此要求***偿还借款4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 用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 决 事 项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 款 审判员庄曙新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立婷 速录员郭妮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