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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闽0505民初642号

立案日期

2020年3月10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卉,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

诉讼

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

答辩

意见

***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

认定

事实

借款时间

2019年2月18日

借款金额

4万元

款项支付方式

现金

借款凭证

借条

借款利息

月利率2%

还款期限

其他事项

庭审中,原告自述: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11月18日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借款4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至今未能还款,构成违约,***据此要求***偿还借款4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庄曙新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立婷

速录员郭妮妮

司法解析
类型 {C}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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