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