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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1.信用证垫款本金美元12928166.04元;2.对每笔垫款从垫款日起按年利率6.37%计收的罚息总金额美元229840.19元;3.律师费5万元、翻译费2300元。 二、被告***、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负下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信用证垫款本金美元12928166.04元;2.对每笔垫款从垫款日起按年利率6.37%计算罚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美元2476791.3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美元2334259.81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美元2510557.6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美元2971375.09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美元2635182.17美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律师费5万元、翻译费2300元。被告***、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70010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199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