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4553.10元及至2020年3月13日止的利息1531.49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750.38元、手续费185.13元,共计17020.10元;2020年3月14日起至偿清透支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等相关费用以实欠本金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大埔农行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