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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联投鄂咸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市鄂城区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7,513.96元。其中,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44,733.08元,被告湖北联投鄂咸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6,390.44元,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市鄂城区供电公司向原告***赔偿6,390.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6.00元,减半收取计973.00元,由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7.00元,被告湖北联投鄂咸投资有限公司承担72.50元,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鄂州市鄂城区供电公司承担72.50元,原告***承担321.0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承担部分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