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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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铁建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借款本金441622.28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16日利息4854.3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41622.2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九江铁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九江铁建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元,由被告***、***、九江铁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