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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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753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胜,聊城高新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聊城市红旗钢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关岭,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 代表人:张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红旗钢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利群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晖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