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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00元;

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7719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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