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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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受理费、公告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的停运损失费124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划至武清法院账户,户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账号90×××39,行号402110015117,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1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