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67,883.4元。”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7,51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上诉人***承担1,048元,由被上诉人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49元;一审反诉费104元,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上诉人***承担1,048元,由被上诉人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