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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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云峰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1103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清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云峰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光利。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云峰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刘忠文 审判员张华 人民陪审员程高容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任杰 |
| 裁判日期 | 2019-11-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