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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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泉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051.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6232.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05.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其他损失692.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7元,由原告***负担12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负担2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