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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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金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251.4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或互联网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333元,由申请人潍坊金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