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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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程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鑫程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2328.38元及利息(以12328.3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鑫程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保险服务费600元;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保全费190元,由被告安徽鑫程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