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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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艾柏商贸有限公司 汝州市瑞鑫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艾柏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利息及罚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19年3月14日起,在原借款利率10.2‰的基础上加收50%),履行时扣除被告已付的利息1523.74元。 二、被告***、汝州市瑞鑫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汝州市瑞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洛阳艾柏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550元,由被告洛阳艾柏商贸有限公司、***、汝州市瑞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