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丰艺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丰艺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力帮装潢材料厂支付货款68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68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朱倩倩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纪修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