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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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 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2006年10月9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被告***签订的编号为4510520060001629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借款本金53767.09元。 三、被告***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借款利息(包含借款期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计算方式:暂计至2019年4月18日被告***尚欠967.75元;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分别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法计付;从合同解除次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对处置被告***用于抵押登记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XXX(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号)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