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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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亚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7526号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亚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鱼宣。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亚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然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也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