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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安建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中翔商业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4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58914959.61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3月1日起,以本金509000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3月1日起,以本金40074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7年3月1日起,以本金24044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3月1日起,以本金16029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服务费848050元;

四、被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补偿款9820690元;

五、反诉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开具工程款发票的违约金965211元。

六、驳回原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21179元,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179元,由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1763元,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8763元;鉴定费470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350000元+笔迹鉴定费120000元),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5000元,由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8-07-06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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