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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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禹兴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裁定结果 终结本院(2019)鄂030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宜昌禹兴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