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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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836元、水费191.7元、电梯费144元,合计2171.70元(贰仟壹佰柒拾壹元柒角整)。 二、驳回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