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49508992.2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9508992.25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2%计算); 二、被告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购回股票的违约金,具体计算为: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9月20日,以初始交易金额2.9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清期间,以尚欠本金数额149508992.25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30800999股宏达股份(证券代码600331)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财达证券对被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6%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455元,由被告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