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莱芜三江经贸有限公司 华能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青岛益嘉汇国际物联中心有限公司 济南冀能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莱芜三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益嘉汇国际物联中心有限公司货款85218.49元及利息(以欠款数额85218.4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息。); 二、被告山东莱芜三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益嘉汇国际物联中心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保全费970元,共计2006元,由被告山东莱芜三江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