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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市国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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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4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元,由原告***负担4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453元。

评估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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