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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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田宏运橡胶有限公司 青岛博丰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博润德化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大田宏运橡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博润德化学有限公司保证金及代垫差价人民币280824.3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2元,由被告青岛青岛大田宏运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