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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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宝鸡华宇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东圃窗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宝鸡东圃窗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69500元,并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以实际拖欠工程款为本金,以年4.35%为利率,从2019年1月27日计算至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宝鸡东圃窗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0元,原告宝鸡东圃窗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