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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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芯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译码半导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芯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译码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5057元; 二、被告武汉芯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译码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505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由被告武汉芯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