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原告齐东连与被告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签订的《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齐东连保证金30万元,赔偿原告齐东连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2750元,并赔偿自2018年11月17日至保证金返还之日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685元,公告费570元,合计7255元,由被告陕西凯勃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