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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雅安兴大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红螺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百禾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蜀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 成都巨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红螺寺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利息:以1,7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5.9%的标准计算。罚息:以1,7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8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5%的标准,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利息: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5.9%的标准计算。罚息: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8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5%的标准,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平昌县金宝新区黄滩坝40000.4平方米的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平国用(2015)第001246号】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7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北京红螺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北京市怀柔区.05平方米的房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怀私移字第××号】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5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北京红螺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北京红螺寺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支付义务在3,700万元限额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红螺寺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雅安兴大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巨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支付义务各自在2亿元限额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雅安兴大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巨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32.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532.42元,由成都和生农产品有限公司、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红螺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红螺寺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兴大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巨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