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购房款337000元为基数按照5%给付上诉人***的损失;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二审案件 受理费1143元均由被上诉人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