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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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94088.71元(该款不包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支付的医疗费15000元、被告***支付的医疗费4026.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负担280.70元,被告***负担12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