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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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16401.71元; 二、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工程款1016401.7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不应超出年利率4.35%的限额); 三、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67195.48元、鉴定费4500元; 四、驳回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069元,减半收取13034.5元,由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34.5元,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6236元,由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元,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08元。 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