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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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荣喜叶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冈谷钢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荣喜叶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万元、利息51120.05元、以及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 二、若被告苏州荣喜叶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荣喜叶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对合肥欣奕华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产生应收账款的期间为2018.1.1-2020.12.31,销售合同编号分别为HF1804SCPU007、HF1903SCPO-010、HF1903SCPU007、HF1808SCPU011、HF1811SCPU002、HF1812SCPO-058REV、HF1911SCPU007、HF1705SCPU010、HF1712SCPU009,质押金额为400万元)、上海冈谷钢机有限公司(产生应收账款的期间为2019.1.1-2020.12.31,销售合同编号分别为SH-0/D21073-2、SH-0/D20740、SH-0/D20741,质押金额为200万元)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苏州荣喜叶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870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