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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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借款本金34000元及2000年2月20日至2005年5月20日的表外利息10819.2元,并以34000元为基数按每日计收万分之四的利率自2005年5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违约金5000元;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处置被告***所有的位于和平县*********房产(粤房地证字第1397078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