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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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成都市购物广场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成都市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532.8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成都市购物广场购买的“俞记香辣蟹”12包及“俞记琵琶虾”24包退回给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成都市购物广场; 三、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成都市购物广场的上述第一项民事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成都市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