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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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含电梯费)10946.34元。 二、驳回原告宜昌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