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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安市金山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车辆损失90717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施救费67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评估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共计10041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到原告账户(户名: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蒙阴城关支行,账户:15×××8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负担7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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