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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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龙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 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龙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绍友权医疗费7101.99元、误工费839.56元、陪护费839.5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00.00元、伤残赔偿金76610.00元,合计86191.11元。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 二、驳回原告绍友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7.00元、鉴定费3900.00元,由原告绍友权负担157.00元,被告内蒙古龙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