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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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 广州粤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0507.5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负担17元(原告***已预交427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负担41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