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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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2月5日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106010684180205440000041)。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2,027.94元,本息合计152,027.94元;并支付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06875‰计算的利息及复利。 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负担(未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