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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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有康体设施有限公司 江西宝号担保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江西正有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借款本金1519417.54元; 二、由被告江西正有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85%计算,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275%计算,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按年利率7.275%计算,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9001.57元应予以抵扣。); 三、被告江西宝号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正有康体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限额18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宝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正有康体设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江西正有康体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正有康体设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41元,由被告江西正有康体设施有限公司、江西宝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