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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苏道源商业有限公司
新疆宏源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依法确认原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被告乌苏道源商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持有被告乌苏道源商业有限公司的10%股权归原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乌苏道源商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将被告***名下1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协助办理过户到原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向原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手续;

四、第三人***、***、新疆宏源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投递费714元,合计764元,由被告***、乌苏道源商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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